遇爆炸遭毁容,研究生五年寻公正,实验中不佩戴护目镜有多危险?
发布时间:2021-10-16 点击次数:1455
这几天,一个新闻引起了小编的注意。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东华大学的上诉,维持其需赔偿郭宏振162.9万余元的一审判决。”,熟悉的人和名字,让人忍不住回想起五年前那个闹得沸沸扬扬的因为操作不规范、未佩戴好护目镜等装备导致的实验事件。
5年前,2016年9月21日9时许,上海东华大学研究生二年级学生郭宏振依照导师需求指导两位研一新生进行氧化石墨烯制备实验。10点40分许,郭宏振示范如何向装有浓硫酸的锥形瓶内添加高锰酸钾,这时突然发生爆炸。事发时,包括郭宏振在内的三人均未佩戴护目镜,也没有在通风橱内拉下安全门,也无包括导师在内的负责安全的人员在场。
郭振宏本人在这次风波后被鉴定为右眼盲目5级,左眼重度视力损害,构成四级伤残;面部增生性皮肤瘢痕形成,构成十级伤残;张口受限Ⅰ度,构成十级伤残。他认为 , 学校没有按照要求告知学生要佩戴护目镜等安全规定,对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将东华大学告上法庭。
然而这场维权之路困难重重,期间郭宏振曾发声表示自己因为面部原因,根本无法从事正常工作,只能靠兼职维系高额的医药费,在当时闹得沸沸扬扬。
长宁法院接受审理后认为,郭宏振的导师仅是口头提醒学生“注意安全”,却没有详细说过危险点,在明知学生未佩戴护目镜、未拉下安全门时,也没有作出提示。东华大学明显违反教育部及上海市教委的通知要求,未发现并制止郭宏振违规带教,未告知必要的安全操作知识和安全防护措施,未针对实验的危险特性提供护目镜等防护用具,未有效履行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存在重大管理和教育疏漏。最终,法院一审判决东华大学赔付郭宏振162.9万余元。
东华大学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上海一中院于今年9月29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东华大学的上诉。至此,郭宏振的维权之路才算到达终点。
事涉化工时都是需要重点关注安全防护的,因为化工类危害往往速度快、伤害大,一旦受伤,往往都会影响一生。因此我们也建议依照防护需求佩戴护目镜,养成防护意识,切勿因麻烦、不适等理由拒绝佩戴护目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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