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场“受害者”反而担更多责?隐形和篮球眼镜为何必须?
发布时间:2021-06-17 点击次数:2050
众所周知,篮球场上一直都是不推荐佩戴框架眼镜的,倘若近视篮球爱好者有需求的话,一般都是推荐佩戴隐形眼镜和篮球眼镜。这不仅仅只是出于安全考虑,一旦眼镜佩戴者遭遇了诸如“眼镜破碎”“眼镜碎片伤眼”的事故以后,往往都会对事故双方产生极大的负担。而且有时候,“受害”的一方,往往需要承担全部的责任。
今年发布的民法典就曾有一条“自甘冒险”的条款被广泛讨论。“自甘冒险”条款即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简单来说要是你不带篮球眼镜、隐形眼镜之类的,非要带框架眼镜上场,那么发生意外时,你需要承担的责任就会比以往多很多,甚至有可能全责。
虽然条款是今年才出台,但涉及“自甘冒险”的原则的案例在之前也不少。
17年5月31日,邱某、欧某在在打篮球,两人分属不同的队伍。后邱某、欧某在抢夺未进三分球时发生身体接触,邱某左眼受伤。
同年10月,邱某被诊断为左眼伤残十级。其后,邱某以欧某在跳起抢球时没有避开,存在过错,要求其支付损失的一般,即89884.88元。而欧某则认为争球是正常的,事发时,邱文龙在两分线内,其在三分线外,其跳起来拿球,但邱某从里面跳起来抢其在外面的球。
依据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据此,就邱文龙所受损害,可根据具体案情由欧某分担损失。
而后法院因邱某受伤部位为左眼,且经治疗后构成十级伤残,受伤情况较为严重,认为一审中欧某分担8000元过低,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调整为40000元。邱某的平均分担损失请求被拒。
十级伤残相对来说,已经是很严重的一种意外了,但在事故发生后,欧某所需要承担的部分也仅为1/4不到。而要是这个情况换算到今年,欧某所需要的承担的部分也许会进一步下降。因此从种种方面来说,我们都不推荐近视的篮球爱好者佩戴出隐形眼镜、篮球眼镜之外的眼镜上场比赛。倘若不戴眼镜,那么遭遇危险的几率会更高。
框架眼镜的脆弱性使得它往往只能发力于简单的日常生活,在赛场上除了能够提供清晰的视野外,其余特性都会使得它很容易成为伤害眼睛的第二“凶器”。因而相对来说,具备足够隐秘性的隐形眼镜和足够强度的篮球眼镜,会更适合球场,至于如何抉择,就看各位自己的身体状况与需求程度了。
隐形眼镜轻巧、便携,对运动影响小,自然也会收到很多青睐。不过其在运动过程中易感染,流汗多的时候也容易影响视线。滑片、丢失的问题也时常出现,日抛之类的用多了,花费自然也多了。
篮球眼镜在防护性能上就提升了很多,PC为主的材质可以有效抵御各类球场危险,在眼部受伤时也可以充当防护镜。比较麻烦的就是会有起雾的烦恼,严格来讲,跑动中一般都不会有起雾现象,不过可以通过防雾类喷剂解决。总而言之就是,框架眼镜不要带,隐形和篮球眼镜都是比较好的选择。
本文出自www.basto88.com,转载请注明:文章来自广州邦士度眼镜有限公司
邦士度热线:400-6070-866 020-66608892 18688257978